近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涉及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机制、维修保养预付卡管理、质量保证等多方面内容。同时强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维修备案,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行业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亟待清理退出。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价格公开”: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通过系统如实、完整备案,并及时更新价格信息。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