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于骆驼集团而言,是一场持久且不可松懈的品牌权益保卫战;更彰显了骆驼集团对各方权益保障的决心,是不断夯实市场对于骆驼品牌信心的重要举措。纵观集团发展时间轴,公司上下投入了极大资源以支持这项常态化行动。
在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为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销售环境、传播骆驼品牌口碑,骆驼集团维权中心依据《商标法》,联合相关政府机关,对于各种侵权骆驼品牌商标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捷报频传:
7个侵权商标,宣告无效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17035694号“鑫骆驼”、第23889219号“烯骆驼”、15158817号“骆驼皇冠”、14304399号“骆驼皇冠”、14165909号“徽骆驼”、第20696398号“骆驼之星及图”、13423862号“骆驼力之源”7个商标,在第九类蓄电池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与骆驼集团的165198号“骆驼及图”驰名商标形成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对该批侵权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个近似商标,拦截不予注册
国家商标局裁定:19815604号“金沙滩骆驼”、第21583467号“骆驼鑫路达”、第21833813号“美福骆驼”、第22650911号“蓝骆驼”4个商标,在第九类蓄电池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与骆驼集团的165198号“骆驼及图”驰名商标形成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对该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拦截不予注册。
其中对19815604号“金沙滩骆驼”、第20696398号“骆驼之星及图”和第22650911号“蓝骆驼”的裁定是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条款执行,是对“骆驼及图”驰名商标再次认证和确认,是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关于19815604号“金沙滩骆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关于19815604号“金沙滩骆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关于第20690398号“骆驼之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20690398号“骆驼之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22650911号“蓝骆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关于第22650911号“蓝骆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消费者对骆驼集团的选择,始于骆驼蓄电池卓越的产品品质,秉持对品牌强烈的信心;而骆驼集团积极主动维护品牌形象和经销商的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则是其对整个行业市场的正面反馈。
携手未来,骆驼集团将这场“维权保卫战”贯彻始终,与分布广袤的经销商展开紧密合作,积极维护市场的健康秩序,共同打造高质量发展、互利共赢的市场环境。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