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做完保养后,停放在汽修厂车间内等待车主取车,因隔壁木材加工厂失火蔓延,导致车辆爆炸毁损。到底应该谁来赔?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处在保养期间拒赔?14日,湖南高院通报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9月17日上午,冯某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前往常德汉寿县某汽车修理厂进行保养。当日下午,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保养清洗后,将车辆停放在另一车间并通知冯某取车。车主冯某前往汽车修理厂查看停放在美容车间的车辆,并告知工作人员因自己已饮酒要求将车辆暂停于汽车修理厂。当日19时,汽车修理厂隔壁的木材厂加工房失火蔓延,致使冯某停放在汽车修理厂的车辆起火爆炸,车辆全部毁损。
火灾发生后次日,原告冯某向被告衡阳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79648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发生毁损,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拒赔。被告保险公司称,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条款系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按照通常理解,车辆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发生事故,应当是指车辆在维修人或保养人的控制下对车辆进行相关维修、保养操作持续时间内发生的事故,该期间因车辆保养行为实施完毕而终止。案涉车辆保养完毕停放在汽车修理厂因隔壁木材加工厂发生火灾而被烧毁,并非处于正在保养状态下所致。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营业场所保养的期间”不包含在车辆保养完毕后的期间,被保险车辆被烧毁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应当免除责任的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后,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