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1年4月7日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
标准制定背景
汽车维修行业是城市生活中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其车辆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涂料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本标准发布前,国家和本市尚无针对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据统计,本市汽车维修企业约5000余家,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约为3789吨,且企业分布分散,部分与居民区相邻,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需采取进一步管控要求。
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对象包括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或GB/T 16739.2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标准主要内容
VOCs含量限值
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 有机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浓度限值
汽车维修过程中,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厂区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新建企业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半年左右的改造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