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标委开展了《汽车防盗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此标准将替代GB15740-2006,目前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标准是我国防盗装置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部分技术条款与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完全一致,且本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需要进行WTO/TBT通报。
从企业角度看,汽车防盗装置标准法规的修订,有利于企业分析掌握汽车防盗装置行业市场情况,了解汽车防盗装置行业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有利于防盗装置多元化、健康化发展,同时利于与国际行情和标准接轨。
01、新标准涵盖的车型范围
GB15740-20XX《汽车防盗装置》标准所规范的产品、过程或服务,主要是M类和N类汽车的防盗装置,为该类车型的防盗装置提供产品设计过程规范。
02、新标准实施的时间
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具体来看,首先新标准在术语和定义方面做了如下修订:
第3章,结合ECE等相关标准对防盗装置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制动锁止系统,并明确M1类和N1类车辆的动力止动装置作为防盗装置的一部分;修改了钥匙的定义,以便与目前的技术应用现状相适应;为便于清晰理解技术要求,增加了动力止动装置相关术语和定义。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用车企业普遍采用传统的防盗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和动力止动装置正处于开发阶段,尚未到量产车阶段,且由于部分车型商用车发动机来自于进口,不便于获得发动机的端口,安装发动机止动装置短期内难以实现,结合商用车建议,本次标准修订动力止动装置对于商用车不适用。
其次,在技术要求方面做了以下修订:
第4章,将所有M类和N类汽车防盗装置一般要求进行合并,增加对数字钥匙的一般要求,增加对于制动防盗和电子机械式及电子式防盗相关的相关要求。
第5章,将所有M类和N类汽车防盗装置特殊要求进行合并,并完善相关描述。增加作用在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并于相关强制性标准保持协调。
第6章,对于具有电子机械式、电子式防盗装置,结合调研结果和技术水平增加了编入滚动代码的相关要求,考虑到对车载电路的电气性能的影响,还增加了附录对电磁兼容等提出了要求和测试方法。
第7章,增加为动力止动装置和具有动力止动装置的车辆的一般要求。
第8章,增加为动力止动装置和具有动力止动装置的车辆的特殊要求,规范了失效范围、操作可靠性、操作安全性、设置警戒、解除警戒。
第9章,增加了报警装置等的要求,明确允许防盗装置安装声响或视觉报警装置。声光信号的相关要求。与相关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保持协调。
工信部明确:汽车软件升级信息应至少保存车型停产后10年
2022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标委开展了《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目前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软件升级的管理体系要求、车辆要求、试验方法、车辆型式的变更和扩展、说明书。其中明确,每次软件升级信息应至少保存至车型停产后10年。
若在线升级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进行,车辆制造商应证明其采用了过程和程序以确保该在线升级不会影响车辆安全。
当在线升级需要特定的技能或复杂操作时,车辆制造商应证明其采用了过程和程序以确保只有在专业人员在场或执行该操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线升级。
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汽车,其他车辆类型可参照执行。
01、新标准实施的时间
考虑到由于汽车软件升级涉及企业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调整、车辆功能开发、检测机构特殊试验开展等问题,建议本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给予12个月过渡期。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工信部拟实施:重型商用车第四阶段燃油消耗量限值
2022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标委开展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此标准将替代GB30510-2018,目前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标准将对企业车型技术研发布局有较大影响。
具体来看,为了实现2025年我国商用车油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标,重型商用车油耗标准起草组将我国和欧盟、美国、日本的法规加严力度进行梳理,制定了第四阶段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考虑国内外车型油耗水平差异和后续标准加严情况,重型商用车油耗标准起草组综合预判认为:我国第三阶段货车/客车油耗与2025年国外先进水平差距保守估计在15%左右; 半挂牵引车油耗差距较大,在20%左右。结合商用车油耗优于第三阶段限值标准的情况,提出第四阶段限值需要较第三阶段限值加严15%左右,基本可以实现2025年我国商用车油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目标。
01、新标准与GB 30510—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各类车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总体上看,本标准(第四阶段)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力度较上一版本(第三阶段)加严了12%至16%不等。
——与GB/T 27840—2021保持一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按照自卸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增加了与限值对应的CO2排放量参考值的计算方法;
——更改了生产一致性要求;
——增加了认证扩展要求。
02、新标准涵盖的车型范围
新标准涵盖的车型范围:新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kg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
标准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03、新标准实施的时间
考虑到燃料消耗量限值加严后,重型商用车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需要一定周期,因此标准发布后设定半年以上实施过渡期。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如果标准发布时间较晚,实施时间可能推迟半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