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列入2019年度考核工作计划。近日,水利部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2019年度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
2019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5项指标,重点考核2018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参考2019年度初步结果。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及评分方法参照《“十三五”考核方案》。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2019年度重点工作,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监管、河湖管理等5项内容。
二、考核方式
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将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三、考核程序
(一)检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节约用水攻坚战、节水监管、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教育、取水口监管、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河湖长制相关任务落实、河湖突出问题及整改、河湖保护专项行动等内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整改。
(二)省级政府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内容,组织开展自查。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中的5项指标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中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用水强度控制实施、水量分配与调度、用水总量管理、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等内容。
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18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完成情况报水利部。
2020年1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19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报水利部。
(三)核查与抽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材料,对2019年度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水量分配与调度等内容进行核查,对2018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2019年度用水强度控制实施、用水总量管理、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等重点内容进行抽查。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检查、核查与抽查情况,形成年终考核初步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水利部于2020年3月底前报GWY。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结果使用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经GWY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整改。